各位参考同学:
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本科课程期末集中考试将于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10日举行,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现将本次考试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期末考试安排表,核实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免错过考试。
2.考生须准备实体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无证件或持电子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旷考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4.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物品带至考座,必须放到监考员指定的位置。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查看,均按作弊处理。
5.考生在开考前,应当主动自行检查桌面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检查口袋中是否携带了手机等考试违规物品,如果有,应当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处理。如没有在考试开始前检查并报告监考老师,一旦考试中被发现有上述情况,按作弊处理。
6.再次郑重提醒各位同学: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学校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3年131号)严肃处理。考试失利,还可以参加补考、重修,切勿心存侥幸,以学位或开除等作赌注,受到处分时才追悔莫及。
考试期间,学校校系两级巡考员不定时到考场开展巡查,并全面启动各教学楼高清监控设备,专人实时监控考场动态,考生在考场的一举一动均受到监督,希望考生能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预祝同学们期末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
考风考纪举报电话:0825-6668413。
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教学事务部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
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根据所修读课程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规定座次就坐,证件应放在课桌上,以备查验。
三、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处注明“旷考”字样。一般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以该考试的考场规则要求为准。
四、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数表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或未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五、考生不得将手机、电子辞典、电子储存器等电子设备和通信工具带入考场或未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六、答卷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
七、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八、不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换试卷、互对答案。若有疑问,考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释(但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或印刷错误)。
九、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上因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即到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明到考生所在教学单位申办缓考手续,否则,考试成绩按卷面评定。
十、考生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纸反扣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二、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三、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处注明“旷考”字样。
十四、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将按《四川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附件2:
四川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摘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查问的;
(二)未在规定的或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等与考试内容非直接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四)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五)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逗留、交谈、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旁窥、抄袭试题答案的;
(二)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的;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并有配合作弊的;
(四)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二)考试过程中,以任何一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开考后,发现学生课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四)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通话的;
(五)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者考查中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八)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侮辱性语句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十)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网络环境查找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十三)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偷盗试卷的;
(四)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者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一)不服从安排,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的;
(二)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肆意破坏违纪或者作弊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的;
(三)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的;
(六)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图画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内容或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语句或图案的;
(七)干扰评卷工作,纠缠、威胁、侮辱、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编辑: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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